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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连续犯必要论

发布时间:2020-06-12 11:49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规定连续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借鉴了域外刑法相关规定和域外刑法理论。我国学界通常将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这不能苟同,学界也没认识到连续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真正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连续犯的概念以及处罚原则,学界对于连续犯的本质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在连续犯的相关理论上存在着若干分歧。连续犯的研究,尽管有域外的理论资源,但是若不加鉴别地引入就可能产生“橘生北为桔”的效果。因此,对域外理论的厘清,须紧密联系其刑法规定乃至于刑事诉讼的特点。对我国连续犯的的探讨,必须结合我国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入罪模式。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连续犯的研究现状。在此部分,介绍了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构成要件和连续犯的罪数性的国内外理论分歧。这些分歧难以解决的原因是没有找到适切的连续犯概念的确立依据。虽然国内外对连续犯都确定为处断的一罪,但处断一罪在我国没有法定依据。第二部分是根据中国刑法的特殊性来界定连续犯的相关范畴。首先,连续犯概念的界定。通说观点强调连续犯各别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定量又定性的定罪模式下会引发问题。本文认为,连续犯是行为人出自概括或同一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时空联系上比较紧密的同种性质的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罪名”的界定采用“基本犯罪构成说”。连续犯从性质上看,与同种数罪有本质区别,连续犯不是同种数罪的特殊形态,而是实质的一罪。第三部分对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连续犯不要论进行质疑。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连续犯的立废情况。实际上域外连续犯废除的理由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并不成立,国内的废除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连续犯概念不清可以克服,连续犯不会导致量刑过轻反而会避免量刑过重,连续犯具有存在的实质根据并具有立法依据。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刑法语境下连续犯的必要性。在该部分,首先分析域外国家连续犯存在的理由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存在的理由。接着分析我国学者主张的连续犯理论存在的理由。由于我国实行同种数罪不并罚,规定连续犯并不会带来中外学者主张的在域外具有诉讼上的方便。我国连续犯存在的真正理由是连续犯具有独特的本质,需要与同种数罪相区分;连续犯具有法定性;需要适用连续犯以填补处罚漏洞。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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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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