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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犯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20-06-18 22:05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各种灾害事件不断发生,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决定了其必须对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情形作出回应。重大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以往传统的刑法理论对此难以应付,具体表现为,严重灾害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处在不同层级的行为人共同导致,而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只处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对于未直接参与现场作业而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领导者而言,是否应当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传统刑法理论未能作出准确的解释。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追究重大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容易出现两种错误倾向,或者是只追究现场直接作业人的责任,对间接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领导者不予处罚;或者是将追究责任的主体无限制的扩大,只要行为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关联,就在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内。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难题,监督过失理论由此产生,监督过失理论的过失责任承担主体为没有直接危害行为而且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认定监督过失犯罪要达到实现社会防卫目的的同时保障人权,对此,需要进一步挖掘监督过失犯罪的理论根基。基于监督过失犯罪的本身的特点,衍生出认定监督过失犯罪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范围为何?由于监督者距离事故现场空间上较远,对危害结果预见的内容为何?基于介入因素的存在,如何认定监督者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问题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此,本文为了梳理清晰监督过失犯罪形态,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监督过失认定问题提供了一些基本思路,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定。在文章主体部分,第一章先阐述监督过失的一般理论,明确了监督过失的概念,并阐述了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实践中认定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有哪些,如何认定。第三章先阐述监督过失主体的概念特征,基于此再通过概括性条件和否定性条件的结合来认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对于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各个观点的阐述分析来确定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为具体的预见义务还是抽象的预见义务,并以监督过失犯罪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注意义务来源等角度的阐述作为充实支撑。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对监督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进行整体阐述分析的框架下,确定认定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要符合法定性、紧密关联性、排除中断性原则的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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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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