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发布时间:2020-07-18 10:30
【摘要】:被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受到刑法意义上现实紧迫的胁迫危险的情况下,丧失部分意志自由,为了避免胁迫危险转化为现实,违背自己的意志屈从于胁迫者实施的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被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胁迫的现实性、紧迫性、指向性和因果性等方面。根据被胁迫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被胁迫行为分为针对被胁迫者本人的胁迫和针对第三人的胁迫。以被胁迫的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人身权利的被胁迫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被胁迫行为。以被胁迫程度为标准,可把被迫行为分为重度被胁迫行为、中度被胁迫行为、轻度被胁迫行为。根据胁迫危险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被胁迫分为来源于自然的被胁迫和来源于人的被胁迫。现今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被胁迫行为的立法规制,大多将被胁迫行为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纳入紧急避险之中。大陆法系对于被胁迫行为的争议主要有:违法阻却说、阻却责任说、构成共犯事由说。英美法系关于被胁迫行为的争议主要有:正当化事由、独立抗辩事由、新型的宽恕抗辩事由。域外国家被胁迫行为的立法规制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并具有指导性,确立被胁迫行为在刑法体系上的独立法律地位,使被胁迫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更为准确,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司法公正,完善刑法体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被胁迫行为的性质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条文内容简单抽象,法律性质不够明确。被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不应该被视为紧急避险,也不应依据胁从犯定罪处罚。我们应当修正刑法第28条关于胁从犯的规定;修正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将受到重度威胁的胁迫行为进行独立规定;增设“被胁迫行为”独立条款;设置但书条款,规定法定量刑情节。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遇到林火,如何紧急避险[J];吉林劳动保护;2018年11期
2 胡玖;;紧急避险的认定及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年34期
3 李金泉;;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J];理论观察;2017年11期
4 储陈城;;紧急避险出罪适用的失范和规范[J];现代法治研究;2017年03期
5 陈义得;;浅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与管理[J];能源与环境;2018年01期
6 方军;;紧急避险的体系再定位研究[J];现代法学;2018年02期
7 李建群;谈紧急避险的正确运用[J];汽车与安全;2000年09期
8 余茵竹;;论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的适用[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05期
9 蒋晓明;;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J];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08期
10 张世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布局研究[J];煤炭技术;2016年08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0条
1 邓新刚;殷现民;宋建龙;;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技术研究[A];煤矿综合自动化与机电技术[C];2012年
2 陈洲;冯德清;赵向东;;徐庄煤矿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探讨[A];煤矿机电一体化新技术创新与发展2012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2年
3 王少s
本文编号:27607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60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