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24 06:11
【摘要】:一直以来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都是刑法理论界难解的课题之一。不作为犯罪包括真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对于真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由于不同国家对于其的理解不同而众说纷纭,所以一直没有统一和明确的立场。从理论上说,分析一种犯罪类型,主要围绕着其成立要件,在什么界限内成立,如何处罚该类犯罪等角度分析。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难点之一便是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的研究还不是十分深入。也正因为如此,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本文不可能全面分析到,所以以三个经典案例出发,引出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对当前的理论争议进行辨析,得出自己的结论。首先,通过第一个案例探讨合法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义务来源。目前的理论对此持不同态度,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来讨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是否应当包含合法行为。其次,从第二个案例中,经过一系列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保证人”的概念,以及由保证人的概念出发引申来讨论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如何运用等价性理论,使其可以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后,通常因果关系的成立是以“作为”方式成立的,所谓不能“无中生有”但是判定一个人的不作为行为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必须认定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首先介绍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通过对当前理论界存在的学说进行讨论,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并对案例进行评价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768436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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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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