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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7-24 11:52
【摘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模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深度链接行为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新模式的代表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行为的行为属性、对其行为的认定标准、刑法应当怎样对其进行规制等问题研究显得贫乏。本文在肯定深度链接行为需要由刑法规制的基础上,结合学界对于深度链接行为属性不同理论的研究,认为深度链接的行为属性应适用实质呈现标准进行认定。深度链接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应当适用实质呈现正犯标准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首先,深度链接行为有必要受刑法规制,深度链接是指绕开被链网站的首页而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深度链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都有被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深度链接行为存在刑事归责前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属性持不同观点与做法,认为应当适用实质呈现标准正确认定深度链接行为的行为属性。复制发行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应有之义,并且深度链接行为实际上属于发行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异化表现,其实质上是发行行为。再次,笔者否定刑法通过共犯路径规制深度链接行为,而应使用正犯路径对其规制,同时在否定共犯正犯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呈现正犯化理论。从实质呈现正犯路径的逻辑结构、理论优势、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论述了其可行性及优越性,认为刑法应当使用实质呈现正犯理论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理论研究与观点说明上,包括:(1)认为实质呈现标准才是正确认定深度链接行为属性的标准,只要设链者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自身网页或客户端的一部分予以呈现就是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2)认为应当采用实质呈现正犯理论,将深度链接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直接正犯定罪处罚。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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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光文;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D];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阳;深度链接违法行为的入罪化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姚悦;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76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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