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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定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1 12:44
   快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实施了两类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两种法益。一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利用本公司播放器传播淫秽物品放任不管,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成立不作为的犯罪。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客观要件,属于该罪名的惩罚范围,但是该罪名于2015年才确立,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快播公司的此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二是,快播公司将缓存的淫秽物品提供给有需要的用户的行为属于直接参与淫秽物品的传播,主观上明知且具有牟利目的,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快播公司单纯提供快播播放器的行为和一切单纯的网络技术提供者一样,可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但当其明知自己提供的软件被大量用来传播淫秽视频时,责任性质便发生了改变。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但快播公司放任不管,这就把自己放进了可能被刑法苛责的范围。同时快播公司为了提升客户体验度,开发了缓存服务系统,通过缓存服务系统直接介入了淫秽视频的传播,在这一点上,快播已经不只是技术提供者,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者。故此,不论是从提供快播播放器这一层面还是从利用缓存服务器参与淫秽视频传播这一层面,快播都不适用技术中立这一原则。中立的帮助行为之所以可能会免于刑法处罚,是由于其中立性。按照传统帮助犯构成要件理论,中立帮助行为属于犯罪的帮助行为,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一部分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但这不代表一切中立帮助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快播公司“明知”、“放任”、“碎片化存储视频”的行为制造了不被法所允许的风险并在结果中实现了由行为人所制造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即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故快播公司的行为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帮助行为。快播公司主观上具有牟利的故意,放任用户在自己的播放器上传播淫秽物品,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且制造了不被法所允许的风险,当然不属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学位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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