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连续犯存废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0-09-21 13:01
连续犯作为同时兼顾罪数形态与刑罚裁量之制度,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历史悠久,但法治实施迥然相异,根基不稳,先后被废除。意大利连续犯实为“准实质竞合”,其立法意图、实践适用及理论价值已偏离“连续犯”认识标准;德国“连续行为”止步于“法律上行为单数”之行为形态,未进入竞合论框架,依赖连续关系之法形态渐属例外;日本接续犯已实质取代连续犯;台湾地区抛开竞合问题,发展行为单数理论。本文通过学理解剖连续犯以及检视存置论论点,否定连续犯存置的正当性。连续犯主客观理论的逻辑论证循环矛盾,使得其无法满足修正犯罪构成;过失责任形态的排除有鼓励犯罪之嫌,人为造成罪刑不均衡。连续犯存废之根本问题在于刑事政策之利弊衡量,而存置论之人格一致主义不当陷入行为人刑法,不符合法治国家行为刑法之罪刑法定。连续犯判断标准的不一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实际缓解诉累,实可通过同种数罪处罚规则之设计解决既判力的司法困境。就我国而言,连续犯与刑法某些特色制度不兼容,且历来我国对同种数罪难以实施数罪并罚,这凸显连续犯之固有缺陷及其与我国立法、实践之不协调。本文主张我国连续犯应当尽快废除,并及时复原成并罚的数罪结构,应在量刑标准精细化基础上,采用数罪并罚多元化的量刑模式,发展“倍数递减公式”,保留数额累计合并定刑模式,以期以数罪并罚为基础考虑差异性,遵循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形成量刑阶梯。这样一来,与异种数罪并罚相比,刑罚执行更加温和,同时也与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更好的契合。
【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本文编号:2823513
【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洪兵;;选择性罪名若干问题探究[J];法商研究;2015年06期
2 熊樟林;;连续处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新《环保法》第59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5期
3 克劳斯·罗克辛;陈璇;;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J];法学评论;2015年01期
4 张明楷;;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J];中国法学;2013年05期
5 保罗·H.罗宾逊;约翰·M.达雷;王志远;柳冠名;;犯罪性的客观观念和主观观念:社会科学在刑法理论中的作用研究[J];刑法论丛;2012年01期
6 方鹏;;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内容比较与体系解构——兼及中国罪数理论的走向选择和体系重构[J];比较法研究;2011年03期
7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J];法学;2011年01期
8 叶肖华;;连续犯在我国的批判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10期
9 刘宪权;;罪数形态理论正本清源[J];法学研究;2009年04期
10 庄劲;;论连续犯概念之废除——兼论同种数罪的并罚模式[J];求索;2007年01期
本文编号:282351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823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