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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21 17:28
   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分解而来,在实践中属于多发型犯罪,本罪包括四种犯罪类型,“随意殴打他人”属于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形式,但由于法条规定模糊学界对该类型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很多争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且该类型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相似的情形,因此在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时与故意伤害罪难以区分。文章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对其主客观要件及所保护的客体进行分析,并对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随意”“殴打行为”“情节恶劣”进行了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看法。在对该类犯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时,结合相关案例提出两罪在保护客体、客观行为、损害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并阐述了“流氓动机”不能作为区分两罪依据的理由。在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时,提出了该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上界限不清,对“情节恶劣”难以把握等。在最后梳理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完善,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学位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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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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