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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04-02 12:06

  本文关键词:论贿赂的范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本文首先考查了贿赂一词的概念,贿赂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动词的贿赂手段和作为名词的贿赂对象。贿赂的特点包括贿赂与职务具有关联性、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贿赂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性或实际享受的接受性、贿赂价值的能计算性、贿赂具有卖方市场的特征、贿赂具有行为方式的隐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以贿赂罪的客观对象及其各种表现形式作为讨论我国贿赂范围界限的主旨。 其次,对贿赂范围的主要学说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反映进行研究,得出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的结论。贿赂范围有三种学说,即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财物说”的范围只限于“金钱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总体上支持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主张贿赂的范围是能被认识和掌控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主张商业贿赂领域的贿赂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指财物,而且还应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其它不正当利益。 再次,结合案例、民意、我国反腐败现实、国外法律实践等重点论述在我国进行立法扩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我国刑事立法采利益说的主张。各种贿赂形式的新表现,财产性利益包含具有金钱内容的卡、券、票,免费提供需要实际支付较大数量金钱的服务、劳务,免除债务、代为清理、偿还等;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机会利益、信息贿赂、替代行为、业绩荣誉、性贿赂等。 最后,论述科学合理地扩张和界定贿赂的范围,应当从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并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笔者提出了立法与司法的原则思路以及具体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增设情节犯等扩大贿赂的范围,并在论述过程中回答了一些专家、学者对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置疑和担忧;同时主张,当前司法实践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贿赂范围扩张至可资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列举了常见的财产性利益形式并分析了具体的计算和司法认定方法。
【关键词】:贿赂 贿赂范围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第一章 贿赂的概念和特点10-17
  • 第一节 贿赂的概念10-13
  • 一、我国贿赂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词语含义10-12
  • 二、域外法律中贿赂的考察12-13
  • 第二节 贿赂的特点13-17
  • 一、贿赂与职务具有关联性13-14
  • 二、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14
  • 三、贿赂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性或实际享受的接受性14
  • 四、贿赂价值的能计算性14-15
  • 五、贿赂具有卖方市场的特征15
  • 六、贿赂具有行为方式的隐蔽性15-17
  • 第二章 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及立法司法反映17-23
  • 第一节 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17-20
  • 一、贿赂范围的财物说18-19
  • 二、贿赂范围的财产性利益说19-20
  • 三、贿赂范围的利益说20
  • 第二节 贿赂范围在立法司法上的反映20-23
  • 第三章 贿赂范围扩张的现实根据23-34
  • 第一节 财物以外的新型贿赂形式和表现23-28
  • 一、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贿赂23-26
  • 二、财物以外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26-28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28-31
  • 第三节 国外反腐败法律实践31-34
  • 第四章 贿赂范围的科学界定34-44
  • 第一节 界定贿赂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思路34-36
  • 第二节 贿赂范围的立法设想36-39
  • 第三节 贿赂范围的司法界定39-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50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5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吴慧;受贿罪贿赂范围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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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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