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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1 15:58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也在发生明显的变化,比较突出的是金融欺诈行为日益猖獗,金融贷款安全受到了巨大威胁。为此,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设立了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更有力的规制了欺诈贷款的行为,为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最严厉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的维护了金融秩序。但罪名设立近十三年来,伴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中也逐渐显现出诸多问题,如,骗取贷款罪实行行为的认定、具体手段的判断、犯罪对象的设定,“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的把握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思考。而同时,骗取贷款罪设立至今,学术界关于此罪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成果较少。因此,对骗取贷款罪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综合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方法,考察了骗取贷款罪的域内外立法,分析了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在认定中对相关界限的把握,并对骗取贷款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必要的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骗取贷款罪域内外立法考察。首先,文章梳理了我国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沿革,分析了设立骗取贷款罪的观点之争。虽然有人对增设此罪持怀疑态度,认为“该罪的设立,过度扩张了金融刑事立法,打击面过宽”,但文章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入罪,在贷款诈骗罪之外设立骗取贷款罪,更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文章列表对比考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典型国家关于骗取贷款行为的立法,总结出域外的相关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实行行为明确。(2)欺骗对象限定少。(3)罚金刑数额范围明确。域外立法的合理内容值得借鉴。比较研究域内外的立法,为更全面的认识我国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内容及不足,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部分,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传统犯罪构成学说,骗取贷款罪同样有四个构成要件:(1)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客体,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何理解此处的金融机构?文章在分析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范围的基础上,着重对近些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有贷款功能,而且有人认为行政法上把它视为“准金融机构”,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目前的刑事立法,还不宜把其视为金融机构,当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面对越来越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被骗的现象,只能补充完善立法。(2)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方面,首先,文章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实行行为,即欺骗行为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骗取贷款欺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虚构贷款条件、虚构贷款理由、虚构还款能力骗取贷款;同时,文章还分析了不作为的欺骗行为,认为不作为也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其次,文章探讨了骗取贷款罪“骗“与“取”的因果关系。另外,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符合成罪标准,即“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3)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只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将单位纳入主体范围,对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以公司力量骗取贷款的情形提供了新思路。(4)关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有不同观点。文章认为,骗取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罪。骗取贷款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文章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有无目的,以及先无目的,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认定骗取贷款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骗取贷款罪和一般贷款行为的区分。二是骗取贷款罪犯罪形态,即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三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文章对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分别作了比较,通过分析骗取贷款罪与他罪的异同,能够更深入的理解骗取贷款罪。第四部分,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对骗取贷款罪的规定,为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随着社会变化,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成罪标准及惩罚措施等问题逐渐显现。文章针对性的提出扩大犯罪对象、明确成罪标准、完善刑罚措施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以期我国骗取贷款罪立法更完善、更合理。
【学位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部分图文】:

趋势图,案件,趋势图


引 言(一) 选题依据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也在发生明显的变化,比较突出的是金融欺诈行为日益猖獗,金融贷款秩序受到了巨大威胁。为此,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设立了骗取贷款罪。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骗取贷款罪”、“刑事案由”两个关键词为索引,搜索到的 2006——2018 年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裁判案件趋势如下:

理论文献,数据图,罪名


与贷款诈骗罪等相似罪名的关系,对探究骗取贷款罪立法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 国内研究现状在 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国内未设立骗取贷款罪名,学者对于贷款欺诈类行为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在骗取贷款罪确立后,学术界对此罪的研究也相对比较薄弱。笔者在中国知网中,以“骗取贷款罪”为篇名搜集到的自 2006——2018 年的文章数量相对较少,数据如下图:

借款人,刑事立法,金融机构,行为


但也有学者对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的设立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过度扩张了金融刑事立法,打击面过宽,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4]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贷款诈骗罪虽然可以处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但仅此罪名并不能包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这些金融欺诈行为通常可能被采用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如果借款人用欺骗的途径得到了贷款,但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借款人最后没有归还贷款,这一行为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权益受到损失,甚至严重威胁了金融管理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骗取贷款罪的限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贷款纠纷,难免会让一些行为人钻法律漏洞,恶意向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致使金融秩序遭受不良震荡。因此,有必要设立骗取贷款罪。(二) 域外立法考察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差异,贷款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点。1. 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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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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