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问题研究
【学位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部分图文】:
引 言(一) 选题依据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也在发生明显的变化,比较突出的是金融欺诈行为日益猖獗,金融贷款秩序受到了巨大威胁。为此,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设立了骗取贷款罪。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骗取贷款罪”、“刑事案由”两个关键词为索引,搜索到的 2006——2018 年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裁判案件趋势如下:
与贷款诈骗罪等相似罪名的关系,对探究骗取贷款罪立法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 国内研究现状在 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国内未设立骗取贷款罪名,学者对于贷款欺诈类行为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在骗取贷款罪确立后,学术界对此罪的研究也相对比较薄弱。笔者在中国知网中,以“骗取贷款罪”为篇名搜集到的自 2006——2018 年的文章数量相对较少,数据如下图:
但也有学者对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的设立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过度扩张了金融刑事立法,打击面过宽,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4]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贷款诈骗罪虽然可以处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但仅此罪名并不能包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这些金融欺诈行为通常可能被采用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如果借款人用欺骗的途径得到了贷款,但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借款人最后没有归还贷款,这一行为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权益受到损失,甚至严重威胁了金融管理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骗取贷款罪的限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贷款纠纷,难免会让一些行为人钻法律漏洞,恶意向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致使金融秩序遭受不良震荡。因此,有必要设立骗取贷款罪。(二) 域外立法考察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差异,贷款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点。1. 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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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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