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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得已原则之提倡——与刑法谦抑性比较的抉择

发布时间:2020-12-07 00:25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公民个人人权和全体公民人权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人权,保全全体公民人权的紧急避险。刑法不得已原则倡扬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彰显对民意的遵从,并将常识、常理、常情一以贯之,较刑法谦抑性而言,具有主权在民,宽严有度,标准明确的优势。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理论层面以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是否会崩溃指引刑事立法。在实践层面,不得已原则以刑法处罚是否会对行为造成褒奖,以及刑法处罚是否会引起普遍同情考量刑事司法与民众意愿的契合性。刑法不得已原则确保了刑法适用的紧迫必要,充分凸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积极践行能够裨益于刑事法治进程。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07期 第153-158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限度区别:宽严有度与谦抑无边的情理博 弈
    1.谦抑无边:刑法谦抑性的无限伸张内涵。
    2.宽严有度:刑法不得已原则的紧急避险意蕴。
二、立场差异: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的权衡抉 择
    1.主权在君:刑法谦抑性对治者权力的维护。
    2.主权在民: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公民人权的捍 卫。
三、性质分野:原则与理念的巅峰对决
    1.内敛与自省:刑法谦抑性是主权者的自我约 束理念。
    2.紧迫与必要:刑法不得已原则是遵从公众意 愿的基本原则。
四、标准辨异:精确与模糊的终极较量
    1.刑法谦抑性用语晦涩与不得已原则词义通俗 的比较。
    2.刑法谦抑性的随意限缩与不得已原则的适正 管控的比较。
五、倡扬与践行: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实践指引
    1.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统摄作用。
    2.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民界限的公众认同[J]. 童春荣.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2]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存与废[J]. 孙倩.  长沙大学学报. 2012(06)
[3]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J]. 马克昌.  人民检察. 2010(03)



本文编号:29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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