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7 14:39
近年来十四岁以下低龄少年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事件不断曝出,对于这些低龄涉罪少年该如何处置引发了社会热议。“低龄少年”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是指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作出的刑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事件频频发生,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都将这类低龄涉罪少年纳入到整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遇体系之中。对于这类少年我国刑法上虽然规定了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以及收容教养的措施,但是实践中该措施体系还不够完善,并且这些措施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与收容教养之间缺乏过渡性措施,家长或监护人缺乏亲职教育培训,收容教养存在执行场所混乱、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年龄下限、程序存在缺陷,工读教育存在收治程序、收治对象不合理、管理和教学模式模式僵化以及污名化导致招生难等等问题。对以上我国大陆地区的低龄少年涉罪行为的非刑事处遇措施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增加社区教育性质的矫正方式作为家长与监护人管教与收容教养之间的一个过渡措施;二是重视普通学校的矫正和教育作用;三是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制度...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之概况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低龄少年”概念界定
(二)“涉罪行为”概念界定
(三)“非刑事处遇”内涵分析
二、域外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概况
(一)日本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二)法国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三、本土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概况
(一)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二)我国台湾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三)我国澳门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面临的挑战
一、措施体系不完善
二、家长或监护人缺乏亲职教育培训
(一)亲职教育的含义
(二)我国大陆地区亲职教育的现状与不足
三、政府收容教养存在问题
(一)收容教养的条件不明确
(二)收容教养的对象缺乏年龄下限
(三)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混乱
(四)收容教养制度在程序上存有缺陷
四、工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收治程序不合理
(二)收治对象不合理
(三)管理与教学模式僵化
(四)污名化导致招生难
第三章 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的完善路径
一、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非刑事处遇措施体系的完善
(一)增加社区教育性质的措施
(二)重视普通教育
二、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收容教养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收容教养适用条件
(二)对收容教养对象作出明确的年龄下限
(三)将执行场所改为工读学校
(四)收容教养应纳入司法程序中
三、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工读教育的完善
(一)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沿革
(二)工读教育的改革与完善
四、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之增设亲职教育
(一)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
(二)构建亲职教育多元实施主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硕士学位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刍议[J]. 覃春记. 法制与社会. 2017(13)
[2]从“工读”到“专门”——我国工读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 姚建龙,孙鉴.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02)
[3]对中国工读学校法律定位的再思考——以美国替代学校为参照[J]. 张振锋. 中国青年研究. 2017(02)
[4]“如何做好父母”的回应——美国亲职教育的实施特点及其启示[J]. 徐海娇,柳海民. 教育科学. 2016(06)
[5]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 郭大磊. 青年研究. 2016(06)
[6]校园暴力问题检讨——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为视角[J]. 李乾. 青少年学刊. 2016(05)
[7]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J]. 张寒玉,王英.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1)
[8]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控研究[J]. 岳光辉,刘力皲.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5(06)
[9]论我国亲职教育的立法完善——借鉴台湾亲职教育立法经验[J]. 张玲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02)
[10]德国社区矫正中的惩罚措施及其借鉴[J]. 李宜兴.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04)
博士论文
[1]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D]. 黄延峰.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D]. 张志泉.山东大学 2009
[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刘津慧.南开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D]. 李小龙.江西财经大学 2015
[2]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重构[D]. 袁红玲.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少年犯罪刑事处遇初探索[D]. 冯进.郑州大学 2010
[4]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D]. 黄文娣.吉林大学 2008
[5]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D]. 吴晓萍.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工读学校学生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徐芝茹.华东师范大学 2006
本文编号:2903435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之概况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低龄少年”概念界定
(二)“涉罪行为”概念界定
(三)“非刑事处遇”内涵分析
二、域外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概况
(一)日本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二)法国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三、本土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概况
(一)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二)我国台湾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三)我国澳门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面临的挑战
一、措施体系不完善
二、家长或监护人缺乏亲职教育培训
(一)亲职教育的含义
(二)我国大陆地区亲职教育的现状与不足
三、政府收容教养存在问题
(一)收容教养的条件不明确
(二)收容教养的对象缺乏年龄下限
(三)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混乱
(四)收容教养制度在程序上存有缺陷
四、工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收治程序不合理
(二)收治对象不合理
(三)管理与教学模式僵化
(四)污名化导致招生难
第三章 我国大陆地区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的完善路径
一、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非刑事处遇措施体系的完善
(一)增加社区教育性质的措施
(二)重视普通教育
二、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收容教养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收容教养适用条件
(二)对收容教养对象作出明确的年龄下限
(三)将执行场所改为工读学校
(四)收容教养应纳入司法程序中
三、低龄少年涉罪行为之工读教育的完善
(一)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沿革
(二)工读教育的改革与完善
四、低龄少年涉罪行为非刑事处遇措施之增设亲职教育
(一)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
(二)构建亲职教育多元实施主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硕士学位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刍议[J]. 覃春记. 法制与社会. 2017(13)
[2]从“工读”到“专门”——我国工读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 姚建龙,孙鉴.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02)
[3]对中国工读学校法律定位的再思考——以美国替代学校为参照[J]. 张振锋. 中国青年研究. 2017(02)
[4]“如何做好父母”的回应——美国亲职教育的实施特点及其启示[J]. 徐海娇,柳海民. 教育科学. 2016(06)
[5]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 郭大磊. 青年研究. 2016(06)
[6]校园暴力问题检讨——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为视角[J]. 李乾. 青少年学刊. 2016(05)
[7]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J]. 张寒玉,王英.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1)
[8]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控研究[J]. 岳光辉,刘力皲.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5(06)
[9]论我国亲职教育的立法完善——借鉴台湾亲职教育立法经验[J]. 张玲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02)
[10]德国社区矫正中的惩罚措施及其借鉴[J]. 李宜兴.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04)
博士论文
[1]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D]. 黄延峰.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D]. 张志泉.山东大学 2009
[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刘津慧.南开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D]. 李小龙.江西财经大学 2015
[2]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重构[D]. 袁红玲.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少年犯罪刑事处遇初探索[D]. 冯进.郑州大学 2010
[4]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D]. 黄文娣.吉林大学 2008
[5]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D]. 吴晓萍.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工读学校学生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徐芝茹.华东师范大学 2006
本文编号:290343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03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