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及其限缩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0-12-19 22:16
抽象危险犯是立法为了提前保护法益,将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方式,与具体危险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应对风险的重要立法表现,是保护安全、实现风险控制、实现积极预防功能的需要。同时,要防止抽象危险犯的盲目扩张,在立法上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司法上应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和反证制度建立出罪机制,以定罪免刑制度实现非刑罚化。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抽象危险犯的含义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应对风险的重要立法表现
(一)增设抽象危险犯是保护安全的需要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实现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实现积极预防的需要
三、抽象危险犯的限缩
(一)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建立出罪和非刑罚化机制
1. 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和反证制度建立出罪机制
2. 以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实现非刑罚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适用[J]. 谢飞.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6)
[2]风险刑法的基本问题研究[J]. 詹红星. 韶关学院学报. 2012(01)
[3]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J]. 黎宏. 人民检察. 2011(03)
[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J]. 刘远. 法学论坛. 2009(06)
[5]犯罪定义与犯罪化[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8(03)
[6]中国非刑罚化的涵义探解[J]. 杜雪晶. 河北法学. 2007(04)
[7]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J]. 孙国祥. 法学论坛. 2003(04)
[8]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 陈兴良. 法学研究. 2000(01)
[9]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 陈兴良. 现代法学. 1996(03)
[10]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2926666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抽象危险犯的含义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应对风险的重要立法表现
(一)增设抽象危险犯是保护安全的需要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实现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增设抽象危险犯是实现积极预防的需要
三、抽象危险犯的限缩
(一)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建立出罪和非刑罚化机制
1. 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和反证制度建立出罪机制
2. 以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实现非刑罚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适用[J]. 谢飞.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6)
[2]风险刑法的基本问题研究[J]. 詹红星. 韶关学院学报. 2012(01)
[3]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J]. 黎宏. 人民检察. 2011(03)
[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J]. 刘远. 法学论坛. 2009(06)
[5]犯罪定义与犯罪化[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8(03)
[6]中国非刑罚化的涵义探解[J]. 杜雪晶. 河北法学. 2007(04)
[7]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J]. 孙国祥. 法学论坛. 2003(04)
[8]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 陈兴良. 法学研究. 2000(01)
[9]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 陈兴良. 现代法学. 1996(03)
[10]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292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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