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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适用司法解释难的现状探析——以百家乐赌博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0-12-20 10:27
  <正>网络型开设赌场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的违法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 40号第一款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警察. 2019年05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网络赌博的特性
    虚拟性强
    组织结构特殊
    结算网络化
    侦查难度大
司法解释标准不一致
    认定赌资数额的标准不一致
    认定赌资数额标准有羁高之嫌
    实践操作中亦无合理适当认定方式
赌资数额认定欠缺有效标准的影响
    影响批捕量刑
    办案人员适用“情节严重”时产生犹疑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效果不佳
规范网络赌博赌资数额认定方式的建议
    两种标准之间选其一
    细化情节严重中的赌资数额标准
    多元素确定定罪量刑情节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网络赌博犯罪研究[D]. 杜达.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



本文编号:292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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