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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轻缓化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12-22 10:57
  刑罚轻缓化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理论界对它背后的法理依据探讨较多,然而对具体适用范围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刑罚轻缓化的简要概述,结合我国法律上现存的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规定,进一步提出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即应当将法定犯与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过失犯罪包含在内。 

【文章来源】:绥化学院学报. 2020年09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界定
    (一)刑罚轻缓化的概念之厘定。
        1. 适用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
        2. 发展过程呈现动态化。
        3. 适用需要可宽宥事由。
二、我国法律中已存在的刑罚轻缓化规定
    (一)从刑事和解制度角度谈刑罚轻缓化。
    (二)从独立适用罚金角度谈刑罚轻缓化。
    (三)从非刑罚处罚方法角度谈刑罚轻缓化。
    (四)从特殊犯罪主体角度谈刑罚轻缓化。
        1.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刑罚轻缓化的体现。
        2. 关于部分老年人犯罪中刑罚轻缓化的体现。
三、我国刑法应当扩大刑罚轻缓化的适用范围
    (一)法定犯应当适用刑罚轻缓化。
    (二)大多数的过失犯罪应当适应刑罚轻缓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定犯的责任要件与刑罚配置:“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J]. 唐千圃,高圣平.  社会科学研究. 2016(03)
[2]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J]. 陈文健,袁国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本文编号:29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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