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3 09:34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年04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的法律规制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适用冲突
三、司法解释的非罪化处理路径
四、处理以“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工作思路
本文编号:2933479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年04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的法律规制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适用冲突
三、司法解释的非罪化处理路径
四、处理以“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工作思路
本文编号:293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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