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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25 16:01
  我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一般性解释上不具有针对性的说服力,其实质依据在于,在行政不法划定的框架下,虽然有逃税行为但接受首次处罚行为并不造成核心价值与利益减少,因而实质上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对于逃税罪的基本犯而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逃税罪是复行政犯。这是该条款得以存在的根本法理。该款在目的、税收行政权、刑法适用等方面并不存在真正的问题,反而在社会财富分配、税收监管以及公众人物的示范效用上具有延伸性效果。作为刑法对行政不法评价条件的提高,司法实践操作一般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追究的前置程序,而与之相反的做法是坚持刑事判断的独立性,以消解行政不作为带来的行政权过度侵入司法权的问题。无论如何,不应把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用"免除刑事责任"的方式来替代。对逃税的规制不能仅仅依靠刑法的一个条款来完成,需要税收法治全方位的规制与完善。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年1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法理依据
    (一)法理依据的一般性解读
    (二)基于行政犯实质违法的解释
二、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功能定位
三、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与行政法的衔接适用
四、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面临的争议与适用的效果
    (一)该款适用的争议
    (二)该款适用的社会效果
五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完善方向



本文编号:293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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