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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持有毒品性质认定之举证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20-12-27 05:35
  2015年颁行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将贩毒人员持有毒品的行为一律推定为贩卖毒品,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虽有助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却难以避免侵犯人权的危险。由于毒品的特殊性,吸毒人员有大量持有的内在需求;"控制下交付""特情引诱"的运用,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举证难度;此外,中国对毒品犯罪的制裁一直采用重刑主义的立场。这些都显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在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侦查难度、打击毒品犯罪现实需要以及保障人权等因素的基础上,有必要严格限制推定的范围,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推定的情形;同时,应将当事人一方排除贩卖的证明标准由"确有证据证明"降低为"有证据证明"。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2020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观点分歧及评析
    (一)肯定论
    (二)限制论
    (三)否定论
    (四)观点评析
三、《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当下并不合理
    (一)中国对毒品犯罪已经采用了重刑主义的打击立场
        1.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从严打击
        2.从法定刑设置上进行从严打击
    (二)存疑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
        1.存疑时处罚应从轻并非从无
        2.可以对该类主体酌情适用较重的刑量
        3.考虑到中国当下谦抑的死刑适用政策
    (三)贩毒人员身份尚不足以对贩毒的定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新型侦查方式的引入降低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
        1.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控制下交付”措施
        2.司法实践对“特情引诱”证据效力的许可
    (五)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有大量吸食毒品的内在需求
        1.毒品的成瘾性决定了吸毒人员有大量持有的内在需求
        2.毒品的稀缺性决定了吸毒人员有大量持有毒品的外部动因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应然选择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权衡因素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选择
    (三)举证责任重构的具体路径
五、结 语



本文编号:294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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