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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发布时间:2020-12-28 04:39
  <正>【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员工,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如从事公务的,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9年23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
    二、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关于被告人陆岑行为的评析



本文编号:29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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