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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分意义及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1-01-01 01:44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 

【文章来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5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贪污贿赂犯罪区别对待的意义
    (一)贪污贿赂犯罪客体不同、危害不同
    (二)将贪污罪与贿赂犯罪严格区分有助于增进立法科学性
    (三)将贿赂犯罪做统一规定有助于犯罪防控
二、贪污贿赂犯罪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一)将受贿罪与贪污罪刑罚同样对待
    (二)将受贿罪与行贿罪做差别化对待
    (三)贿赂犯罪未能实现对严重越轨行为的全面规制
三、刑法制度的完善
    (一)将贿赂犯罪作为刑法规制的重点
    (二)在犯罪构成方面,贪污罪以数额为中心,贿赂犯罪以情节为中心
    (三)将行贿罪和受贿罪在刑法处遇上一体对待
    (四)为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构建开放的空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J]. 张明楷.  政法论坛. 2017(01)
[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应为公私财物[J]. 蒋成连.  宜宾学院学报. 2016(09)
[3]受贿罪若干新问题讨论——以《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J]. 康均心.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03)
[4]法律经济学视野下行贿罪的立法研究[J]. 王利宾.  知与行. 2015(04)
[5]以情节为中心重构贿赂罪罪刑体系——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订[J]. 李本灿.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5(04)
[6]自由与制度关系角度反思全球性金融危机[J]. 史小坤.  经济研究导刊. 2009(35)



本文编号:29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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