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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介型P2P网贷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规制限度

发布时间:2021-01-01 02:50
  中介型P2P网贷平台是我国规范性文件明确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网贷平台存在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而其主观心态可以分为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三种类型,只有故意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风险需要考虑刑法的介入。在其规制限度上,应合理设定P2P网贷平台中立业务行为成立可罚的帮助犯的入罪因素,严格按照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限制,明确"避风港规则"作为网贷平台帮助行为犯罪化的免责事由。 

【文章来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P2P网贷平台模式的缘起及性质
二、中介型P2P网贷平台中立行为的刑事风险分析
    (一)故意帮助投融资方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
    (二)过失帮助投融资犯罪行为的刑事风险
    (三)无罪过帮助投融资犯罪行为的刑事风险
三、中介型P2P网贷平台的刑法规制限度
    (一)P2P网贷平台中立业务行为成立可罚的帮助犯之入罪因素考察
    (二)“避风港规则”下P2P网贷平台的免责化
    (三)网贷平台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界析



本文编号:29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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