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基于130份刑事判决书的定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7 06:17
环境生态问题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美好国家最根本的问题。近年来,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污染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伤亡是环境污染犯罪所呈现的新态势。尤其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态环境的平衡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而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因果链长,案情复杂难控,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证明标准过高、举证难度大,容易因达不到证明标准而放纵犯罪。相反,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能够合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证明标准,提高诉讼效率,值得被提倡。但实务中为保障人权,防止因降低证明标准而枉法裁判,应当严格限定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严格限制该理论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顺序。
【文章来源】: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2(03)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研究成果发表趋势图
为保证样本的全面多样和数据的有效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确定检索条件分别为:日期“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为“环境污染罪”,共查询到裁判文书4103份;为更准确研究因果关系,细化检索条件事实为“因果关系”,共查询裁判文书130份,选取有效裁判文书130份。判决书样本涵盖各级法院,审级包含一审二审,覆盖地域范围广,样本选取具有多样性和全面性。通过对上述样本的分析以及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能够发现我国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二)司法实践窘境
根据前文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该理论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有效降低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举证难度,重视了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度,如《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不再苛求其达到普通犯罪证明标准,降低了法官对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对“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进行列举,从列举的情形可以看出“严重环境污染”是环境污染入罪的门槛,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环境污染’:……(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由此可见,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之规定表明法律认可了环境污染犯罪这类特殊犯罪在生态系统的链条关系,将保护的法益从环境本身扩大至人体生命健康权,暗含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适用的正当性。在本次选取的130个样本中,涉及损害人体生命健康危害结果的判决书为数不多(如案号为(2017)冀06刑终202号、(2018)鲁01刑终54号、(2018)湘0528刑初34号等)。但在这些判决书中都体现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这首先反映出我国涉及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一般环境污染犯罪易于确定行为与结果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运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即可将相对简单的案件解决。其次,由于我国对此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因果关系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导致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影响仍然有限。我们应当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内容和适用条件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进行深入研究,肯定该理论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一书中提及,“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有助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运用于公害犯罪中”[12]。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风险的新挑战与刑法的应对[J]. 金日秀,郑军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02)
[2]污染环境罪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J]. 李冠煜. 法学家. 2018(04)
[3]刑法因果关系中无法回避的价值判断[J]. 许桂敏,司顺鑫.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4]论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J]. 姚贝.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05)
[5]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J]. 魏汉涛.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6]公害犯罪因果关系推定[J]. 周微. 河北法学. 2012(07)
[7]从一起案例看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J]. 庄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06)
本文编号:2962072
【文章来源】: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2(03)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研究成果发表趋势图
为保证样本的全面多样和数据的有效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确定检索条件分别为:日期“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为“环境污染罪”,共查询到裁判文书4103份;为更准确研究因果关系,细化检索条件事实为“因果关系”,共查询裁判文书130份,选取有效裁判文书130份。判决书样本涵盖各级法院,审级包含一审二审,覆盖地域范围广,样本选取具有多样性和全面性。通过对上述样本的分析以及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能够发现我国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二)司法实践窘境
根据前文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该理论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有效降低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举证难度,重视了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度,如《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不再苛求其达到普通犯罪证明标准,降低了法官对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对“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进行列举,从列举的情形可以看出“严重环境污染”是环境污染入罪的门槛,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环境污染’:……(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由此可见,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之规定表明法律认可了环境污染犯罪这类特殊犯罪在生态系统的链条关系,将保护的法益从环境本身扩大至人体生命健康权,暗含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适用的正当性。在本次选取的130个样本中,涉及损害人体生命健康危害结果的判决书为数不多(如案号为(2017)冀06刑终202号、(2018)鲁01刑终54号、(2018)湘0528刑初34号等)。但在这些判决书中都体现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这首先反映出我国涉及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一般环境污染犯罪易于确定行为与结果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运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即可将相对简单的案件解决。其次,由于我国对此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因果关系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导致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影响仍然有限。我们应当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内容和适用条件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进行深入研究,肯定该理论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一书中提及,“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有助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运用于公害犯罪中”[12]。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风险的新挑战与刑法的应对[J]. 金日秀,郑军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02)
[2]污染环境罪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J]. 李冠煜. 法学家. 2018(04)
[3]刑法因果关系中无法回避的价值判断[J]. 许桂敏,司顺鑫.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4]论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J]. 姚贝.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05)
[5]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J]. 魏汉涛.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6]公害犯罪因果关系推定[J]. 周微. 河北法学. 2012(07)
[7]从一起案例看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J]. 庄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06)
本文编号:296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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