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刑事司法类型化思维的适用——以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中的“凶器”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13 23:14
  类型化思维是司法适用中的一种思维,对司法实务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其具有思维价值性、双向性以及结论开放性的特征,并具有类型化思维独特的适用路径,即从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实务案例出发,对相关行为或者事物进行类型化的圈定,从而确定出某种行为或者事物的基本范围,再将待定行为或者事物与圈定的范围进行对比,进而对待定行为或事物进行定性。在适用类型化思维思考时,应以民众的预测可能性作为要求,在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类型化思维的适用。防止借新兴的方法论之名,行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之实的行为发生。由于刑法分则中关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中的"凶器"一词,运用概念式思维进行解释,其结论存在巨大的争议,因此,将"凶器"的认定作为类型化思维运用的事例进行分析,以此展现类型化思维在司法认定中的优势和特征。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类型化思维的概念及特征
    (一)提炼共性的价值性
    (二)思维进路的双向性
    (三)结论边界的开放性
二、类型化思维的司法适用
    (一)确定核心行为
    (二)扩充行为边界
    (三)比对待定事实
三、以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为例具体分析
    (一)凶器的类型化分析
    (二)相关观点的反思
结语



本文编号:297572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7572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da9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