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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5 18:45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因其特殊性,在定罪量刑、属性认定、价值鉴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应当准确把握、能动理解立法原意,完善鉴定的程序、方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 

【文章来源】:中国口岸科学技术. 2020,(1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内涵
2 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争议较大
    2.1 整根象牙价值认定标准不合理
    2.2 部分动物制品价值认定的依据不足
    2.3 非纯象牙、犀牛角的重量测定无法可依
    2.4 价值鉴定应遵循立法本意、客观中立
        2.4.1 整根象牙的认定
        2.4.2 价值鉴定应引入专家意见
        2.4.3 鉴定机构应当改革
3 动物制品具有多重属性,影响定罪量刑
4 涉案物品仅是含有珍贵动物制品成分,走私主观故意难以甄别
5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安机关鉴定体制改革研究——以《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为视角[J]. 李莹,魏克强.  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9(04)
[2]象牙走私国际形势分析与对策研究[J]. 文理卓,王震,张伟,孟淼.  野生动物学报. 2016(02)
[3]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以上海市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办相关案件为样本[J]. 曹坚,樊彦敏.  政治与法律. 2012(07)
[4]阿拉山口口岸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案件特点与对策[J]. 冶熔.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4)



本文编号:297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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