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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则漏洞致害行为刑法评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19:06
  由于制定者的过失导致规则不周密,行为人加以积极利用致人损害,违背被害人的真意,该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规则漏洞不是被害人过错,但对于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动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从而可以降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责任程度相对较轻。在处理规则漏洞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判断犯罪构成要件和充分考虑预防必要性原则,进行实质判断。 

【文章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2(02)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规则漏洞的内涵
二、“规则漏洞”的法律性质
    (一)规则漏洞案件特征
        1.规则漏洞违反被害人真意
        2.被害人对规则漏洞存在过失
        3.行为人利用规则漏洞获利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二)规则漏洞与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
三、规则漏洞案件的定性
    (一)对利用“退货不退积分”的漏洞获利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质疑
    (二)“假结婚”获取安置利益行为成立诈骗罪
四、规则漏洞对刑罚适用的影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假离婚”成真了[J]. 史友兴,李二鹏.  方圆. 2019(06)
[2]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3]论假婚骗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J]. 孙昊.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2)
[4]被害人过错与死刑的限制适用[J]. 彭新林.  法学杂志. 2017(11)
[5]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J]. 王骏.  清华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298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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