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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疏解——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3 06:19
  为了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监察权威,《监察法》已将有关人员作伪证、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等妨害监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中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规制发生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证人作伪证、被留置人脱逃、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等妨害监察行为。基于法律秩序统一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为了实现刑法对妨害监察行为的有效规制,应当通过立法路径,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包括增设独立的"妨害监察罪"、修改相应犯罪中有关行为所处诉讼阶段的规定、将"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新增到相应规定中、扩充打击报复犯罪对象的范围、将监察决定与监察建议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对象、将被留置人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妨害监察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法律秩序统一原则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需要
二、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刑法》的规定存在漏洞
    (一)未将监察权的正常行使规定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二)未将发生在调查阶段的作伪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未将监察人员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四)未将不作为型的妨害监察行为规定为犯罪
    (五)未将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六)未将被留置人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三、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困境的疏解:完善《刑法》规定
    (一)增设独立的“妨害监察罪”
    (二)修改相应犯罪中有关行为所处诉讼阶段的规定
    (三)将“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新增到相应规定中
    (四)扩充打击报复犯罪对象的范围
    (五)将监察决定与监察建议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对象
    (六)将被留置人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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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功能、定位及其法治化[J]. 秦前红,石泽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2)
[3]论《监察法》实施对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及完善[J].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4]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的政治逻辑[J]. 刘磊.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5)
[5]国家监察立法中的法律协调问题探究[J]. 房清侠,王樱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立法检讨——以积极治理主义为视角[J]. 钱小平.  法商研究. 2018(01)
[7]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8]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 陈卫东.  政治与法律. 2018(01)
[9]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J]. 徐汉明.  法学评论. 2018(01)
[10]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 陈光中,邵俊.  中国法学. 2017(04)



本文编号:299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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