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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机制的构建——基于司法解释语境下统一减刑、假释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而展开

发布时间:2021-01-23 06:45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可以减刑"的,但区域性刑罚执行的差异化、不公平、不均衡影响了刑罚执行领域的法律统一适用。从微观操作层面考虑,"可以减刑"的考察因素可以分为罪犯入监前的原犯罪情况、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三个部分;罪犯履行能力的判断,选择各地区规定的盗窃罪最低入罪数额标准与罪犯被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最低数额,通过在狱内消费数额与二者之间建立对比关系的方式进行判断。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多少与获得减刑幅度正相关。 

【文章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2020,35(01)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论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机制的构建——基于司法解释语境下统一减刑、假释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而展开


数值比较阶段的关联机制运用图

数额,罪犯,机制,数值


其二,财产性判项最低数额低于盗窃罪最低入罪数额标准情形下。如果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超过罪犯财产性判项最低数额的,可以认定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处理同上(见图2)。如例2:某地区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是3 000元以上,罪犯被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中有罚金1万元,追缴1 800元,而罪犯狱内消费为2 900元的,如其未履行的,可以不予减刑、假释;如其履行的数额不低于其消费数额的,则可以按照履行比例进入数值计算环节。


本文编号:29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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