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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7 09:26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9,3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的原因与实质
    (一) 多次犯具有双重违法性, 属于行政犯范畴
    (二) 两法同属公法的特点决定了交叉的必然性
二、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 多次犯的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
    (二) 多次犯的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
    (三) 多次犯规定不成体系
    (四) 多次犯立法定位有缺陷
三、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相关立法的理想路径
    (一) 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
    (二) 优化现行有关多次犯的立法
    (三) 促进多次犯立法模式的革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构成要素行政性标准的过罪化风险与防范[J]. 孙国祥.  法学. 2017(09)
[2]多次犯中的行政处罚与刑罚交叉适用问题研究[J]. 陈伟,赵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3]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究[J]. 叶萍,张志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4]多次犯:刑法的制度化产物及其限制路径[J]. 张志勋,卢建平.  江西社会科学. 2015(06)
[5]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视角下的内幕交易罪——兼评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J]. 王新.  政治与法律. 2012(08)
[6]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分野及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与刑事立法界限混淆的反思[J]. 王莹.  河北法学. 2008(10)
[7]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J]. 周佑勇,刘艳红.  法学评论. 2002(02)



本文编号:3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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