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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8 03:05
  本文将通过研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我国的轻罪立法趋势,来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独立立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加以阐述和解释。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规则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行为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客观上的不特定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口袋罪
二、当前我国轻罪立法趋势
三、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不违背刑法谦抑性
四、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独立立法的合理性
五、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J]. 何荣功.  中外法学. 2018(05)
[2]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30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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