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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02-02 19:44
  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存在理论上的偏差与实践中的疑难。通过对环境法益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与筛选,"折中说"的基本观点获得认同,从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差异得以显现。基于法益侵害侧重点的不同,宜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的类型视为"适性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出调整。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1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与“环境法益”的区别
二、从“环境法益”到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具体法益
    (一)“环境法益”的本质与理论定位
        1. 两种对立立场
        2. 作为“集体法益”的环境法益——人类与自然立场间的折中
    (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具体侵犯的法益
三、非法采砂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特征
    (一)非法采砂行为与经济犯罪侵犯法益的区别
    (二)非法采砂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侵犯法益的区别
四、基于法益视角对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梳理
    (一)关于《刑法》第343条第1款罪的犯罪形态
    (二)重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犯罪形态的理论准备
        1. 实害结果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排除
        2.“累积犯”的排除
        3. 抽象危险犯与“适性犯”
五、结论



本文编号:301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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