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领域犯罪宜增设危险犯
发布时间:2021-02-03 02:42
<正>目前,环境安全法律领域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层面,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粗放,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将刑法干预的时机适度提前,提升对环境犯罪的预防。环境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我国现行刑法在环境安全领域危险犯的立法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法益观不够明确,保护法益存在偏差。现行刑法将环境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 2020,(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环境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存在的问题
建议增设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罪
本文编号:3015770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 2020,(15)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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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存在的问题
建议增设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罪
本文编号:301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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