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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质疑

发布时间:2021-02-03 15:25
  在我国刑法的每一个具体罪名之下实质上均存在着一个"犯罪构成群",这一"犯罪构成群"可内分为两类犯罪构成:一是典型犯罪构成,二是非典型犯罪构成。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将每一个具体罪名下的拟制犯、扩张解释犯、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当作几个独立罪种看待,而是将这几种行为统一归到典型犯罪构成的同一罪种之中,并以典型犯罪的同一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做法违背了概念的原理。在每一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群"里,典型犯罪构成、拟制的犯罪构成、扩张解释的犯罪构成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各自所体现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它们应成立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其行为种类各自应作为独立的罪种予以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内涵及其内在的犯罪构成类型
    (一)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概念和特征
    (二)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中的犯罪构成类型
        1.典型的犯罪构成
        2.非典型犯罪构成
            (1)拟制的犯罪构成
            (2)扩张解释的犯罪构成
            (3)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
三、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逻辑分析
    (一)概念的原理
    (二)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各行为种类在归类上违反了概念原理
        1.将具备拟制犯罪构成的行为种类和具备典型犯罪构成的行为归类于同一罪名之中违反概念划分原理
        2.将扩张解释犯罪构成的行为种类和具备典型犯罪构成的行为种类归类于同一罪名之中亦违反概念划分原理
        3.将具备未完成形态犯罪构成的行为种类和具备典型犯罪构成的行为归类于同一罪名之中同样违反概念划分原理
四、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现实实践及未来展望
    (一)目前我国同一罪名下的“犯罪构成群”的司法认定
        1.拟制的犯罪构成之司法认定
        2.扩张解释的犯罪构成之司法认定
        3.未完成形态犯罪构成的司法认定
    (二)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J]. 欧锦雄.  法商研究. 2016(02)
[2]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0(04)
[3]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0(04)
[4]暴力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J]. 陆晓伟.  人民司法. 2000(11)



本文编号:301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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