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7 19:16
我国渎职罪立法中,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性质混乱、罪名自身刑罚设置不合理、各罪名之间刑罚设置不协调、特殊罪名过多过滥导致罪名体系不科学等问题,建议将"徇私舞弊"定位为从重处罚情节,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实现罪名之间法定刑的协调一致,同时删减特殊罪名,重新构建罪名体系。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31(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徇私舞弊”——从重处罚情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
(一)“徇私舞弊”性质不明
(二)“徇私舞弊”之应然定位
1.“徇私”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舞弊”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3.“徇私舞弊”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二、刑罚配置——轻重有序以及相互协调
(一)渎职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
1. 故意、过失犯罪法定刑设置混乱
2. 罪名之间法定刑不协调
(二)渎职罪刑罚的完善建议
1.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法定刑应有所区分
2. 适当调整个别罪名的法定刑
三、罪名设定——重新定位及其科学构建
(一)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罪名体例较为混乱
2. 特殊罪名多而不全
3. 罪名之间交叉重叠
(二)罪名体系的重新构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J]. 郭世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3)
[2]枉法仲裁罪的立法正当性探讨[J]. 徐立. 法学杂志. 2009(05)
[3]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J]. 储槐植,杨书文. 法学研究. 1999(01)
本文编号:3022698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31(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徇私舞弊”——从重处罚情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
(一)“徇私舞弊”性质不明
(二)“徇私舞弊”之应然定位
1.“徇私”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舞弊”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3.“徇私舞弊”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二、刑罚配置——轻重有序以及相互协调
(一)渎职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
1. 故意、过失犯罪法定刑设置混乱
2. 罪名之间法定刑不协调
(二)渎职罪刑罚的完善建议
1.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法定刑应有所区分
2. 适当调整个别罪名的法定刑
三、罪名设定——重新定位及其科学构建
(一)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罪名体例较为混乱
2. 特殊罪名多而不全
3. 罪名之间交叉重叠
(二)罪名体系的重新构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J]. 郭世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3)
[2]枉法仲裁罪的立法正当性探讨[J]. 徐立. 法学杂志. 2009(05)
[3]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J]. 储槐植,杨书文. 法学研究. 1999(01)
本文编号:302269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022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