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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发布时间:2021-02-11 18:14
  探究刑法学的相关理论,能够发现危险接受一般有两种状况,其一是被害人自己支配出现实害结果,被害人自己参与在被告人危险的行为当中;其二是被告人行为支配产生了实害结果,也就是合意行为。所以,在探究刑法学相关理论的时候,保护范围的规范程度、受害者承诺和受害者自我答责都不能够归属到危险结构相关理论当中。而在受害者参与其中的危险事件,受害者支配产生的实害结果,不能够归属到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中,也就是说受害者参与行为导致形成的实害结果无法构成犯罪。在受害者本身意志的前提下,被告人支配产生的实害结果,不属于阻却犯罪的范围,因为其具备犯罪成立的可能性。文中简要探析现代刑法学当中的危险接受相关理论,希望能够对刑法学中的危险接受相关理论有更为深入、通透的了解与掌握。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危险接受
    (一)狭义角度上的自己危险化
    (二)受害者自己参与了危险化行为
    (三)合意危险化行为
二、自身危险化行为的参与
    (一)保护范围的规范化
    (二)对比过失教唆以及帮助犯
    (三)共同犯罪从属性
三、合意他者的危险化
    (一)规范化保护范围以外
    (二)受害者信条学相关原理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分析[J]. 王圆圆.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02)

硕士论文
[1]论过失犯中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D]. 涂旋宇.厦门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2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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