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增设“非法放贷罪”必要性之探析
发布时间:2021-02-24 22:38
民间借贷本有着其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之用,但由于此前民间借贷缺乏刑法规制,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由此衍生出来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严重危害着社会,为此有必要启用刑法加以规制。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存在着各种抵触声音,但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文章认为非法放贷可以入罪,但入罪之罪名为何则又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放贷入刑之必要
(一)非法放贷危害巨大
(二)前置法调整受控,必须启用最后法调整
(三)前置法并非违法性判断之前提
(四)高度危险性是惩罚之根据
二、以“非法放贷罪”规制之必要
(一)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能力不足
(二)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并不恰当
(三)以高利放贷罪规制非法放贷打击不力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中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J]. 周铭川. 法治研究. 2018(04)
[2]“套路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J]. 闵达. 中国检察官. 2017(22)
[3]论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J]. 王志祥,韩雪. 法治研究. 2015(05)
[4]关于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的思考[J]. 周娆. 法制与社会. 2014(18)
硕士论文
[1]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D]. 王双印.黑龙江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050038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放贷入刑之必要
(一)非法放贷危害巨大
(二)前置法调整受控,必须启用最后法调整
(三)前置法并非违法性判断之前提
(四)高度危险性是惩罚之根据
二、以“非法放贷罪”规制之必要
(一)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能力不足
(二)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并不恰当
(三)以高利放贷罪规制非法放贷打击不力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中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J]. 周铭川. 法治研究. 2018(04)
[2]“套路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J]. 闵达. 中国检察官. 2017(22)
[3]论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J]. 王志祥,韩雪. 法治研究. 2015(05)
[4]关于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的思考[J]. 周娆. 法制与社会. 2014(18)
硕士论文
[1]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D]. 王双印.黑龙江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0500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050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