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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25 09:52
  <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门意见》)等规定。笔者结合上述规定,针对司法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8)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
    (一)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一)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二)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
    (三)关于“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认定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
    (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司法认定
四、妨害公务罪的适用
    (一)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司法认定
    (二)严格把握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适用
    (一)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时,对于外科医用一次性口罩、酒精能否认定为“医用器材”?
    (二)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只包括强制性标准?
    (三)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时如何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
七、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认定
    (二)“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
    (三)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



本文编号:305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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