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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规制模式反思

发布时间:2021-02-27 06:27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但仍然采用事后处罚的传统规制模式,这种规制模式具有滞后性。污染环境罪的危害具有扩散性、隐蔽性、难以恢复性、隐型恶化性等特点,侵害的法益不限于特定法益,往往危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安全。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出发,不难发现传统事后惩罚的规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规制污染环境罪的需要。国外污染环境罪的治理理念与规制模式启示我们,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繁荣,不能僵化地固守刑法谦抑原则,而应必须正视现实,用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规制模式替代污染环境罪中的事后惩罚规制模式。在具体规制时宜采用三个层次规制污染环境罪,即对环境危险犯,刑法应配置较低的法定性;对环境实害犯,应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并增加环境修复附加刑;在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损害和污染,并对人类利益造成侵害时,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则予以加重处罚。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污染环境罪危及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污染环境罪的危害具有扩散性
    (二)污染环境罪的危害具有隐形恶化性和长期性
    (三)污染环境罪危及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外部资源,且难以恢复
二、现行污染环境罪的规制模式及其不足
    (一)现行污染环境罪的规制模式分析
    (二)污染环境罪现行规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污染环境罪规制模式的域外考察
    (一)国外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实践考察
    (二)国外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给我国的启示
        1.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
        2. 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要“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
四、新理念下污染环境罪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污染环境罪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
    (二)防患于未然需要引入立法早期化的规制模式
    (三)提高查处概率需要采取立法早期化的规制模式
    (四)回应现实在污染环境罪中需要引入立法早期化
五、污染环境罪立法早期化的具体构想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厘定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三层次规制模式



本文编号:305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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