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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中涉恶问题的分析与疏解

发布时间:2021-03-05 21:19
  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构成恶势力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下,正确界定套路贷犯罪中的涉恶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套路贷恶势力的认定,危害性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由于危害性标准属于综合标准,法院在认定危害性标准时需要履行充分说明义务。在恶势力内部,恶势力成员的构成需要考察行为人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考察行为人对恶势力整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判断标准。对于成员间的地位问题,首要分子应是实际行使领导管理权且在套路贷恶势力中形成向心力的人。区分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与从犯,应在承认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地位的前提下,按照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5)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套路贷”犯罪中涉恶问题的分析与疏解


不同性质套路岱的比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责任原则、预防政策与违法性认识[J]. 陈璇.  清华法学. 2018(05)
[2]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J]. 黄京平.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3)
[3]正犯与主犯关系辨正[J]. 周啸天.  法学. 2016(06)
[4]共谋共同正犯论[J]. 刘艳红.  中国法学. 2012(06)



本文编号:306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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