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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发布时间:2021-03-08 22:55
  在窃取型贪污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具有职责义务的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的工作。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当行为人因从事的工作而获得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并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窃取该公共财物时,应当对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文章来源】: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28(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窃取”的含义
二、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
三、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
四、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吞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 刘伟琦,于静.  梧州学院学报. 2019(01)
[2]《杨延虎等贪污案》的理解与参照[J]. 吴光侠.  人民司法. 2014(06)
[3]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0(04)
[4]刑法目的论纲[J]. 张明楷.  环球法律评论. 2008(01)



本文编号:30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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