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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及其问题点

发布时间:2021-03-08 23:18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义务泛化、规定零散、类型化、差别化不足以及未体现利益平衡四个问题点。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学习国外法律带来的启示,并结合国情对其进行批判性借鉴,可以得出配置该义务的合理路径:首先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从事的功能性活动的特点和支配控制信息能力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四类;然后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划分为五大类、十二层次;最后将不同类型与限度的义务逐一分配给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文章来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2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立法与研究的现状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义务来源
    (二)本罪义务内容的问题点
        1.“泛”———义务泛化
        2.“散”———义务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体系
        3.“粗”———义务的类型化、差别化不足
        4.“偏”———义务设置未体现利益平衡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启示
    (一)国外法律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及特点
        1.规定
        2.特点
    (二)国外立法带来的启示
    (三)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批判性借鉴
三、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类型化界分的思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总括及细化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合理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2]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J]. 李世阳.  当代法学. 2018(05)
[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17(12)
[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J]. 皮勇.  法商研究. 2017(05)
[5]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其正当化根据[J]. 李永升,袁汉兴.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7(07)
[6]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J]. 孙道萃.  东方法学. 2017(03)
[7]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17 (01)
[8]《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J]. 欧阳本祺,王倩.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9]《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与评论[J]. 陈兴良.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10]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6(01)

硕士论文
[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研究[D]. 朱哲灿.山东大学 2018
[2]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研究[D]. 马小丽.东北师范大学 2018
[3]信息化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 陈盼晴.东南大学 2017
[4]网络服务行为刑事责任的类型化边界[D]. 李星霖.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7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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