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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7-02 18:36
  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及新闻公布的大要案判决结果的研究分析,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时适用财产刑种类、数额存在很大差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在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财产刑判罚的规定过于宽泛,相关司法解释虽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财产刑进行一定的规制,但在具体细节上仍存在诸多不明确或模糊之处。各地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凸显,亟需规范。本文试图明晰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发表管窥之见。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践中贪污罪、受贿罪财产刑运用现状及原因
    (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运用现状
    (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运用现状
    (三)实践中适用没收财产刑较少的原因
        1. 没收财产表述的模糊性。
        2. 没收财产数量的不确定性。
        3. 财产权属不确定性。
        4. 法律规定。
二、刑法规定对贪污罪、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
    (一)增加罚金刑的原因
    (二)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三)《刑法》对财产刑规定范围过于宽泛
三、对贪污贿赂犯罪运用财产刑应坚持的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兼顾适用报复主义原则
    (三)实践的原则
四、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财产刑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各自的特点
        1. 罚金的特点。
        2. 没收财产的特点。
    (二)罚金、没收财产的选择适用
    (三)财产刑适用应避免伤及无辜
    (四)财产刑数量应与犯罪数额、赃款收缴相匹配
    (五)财产刑数量与犯罪数额应确定动态比率
    (六)财产刑适用要兼顾执行因素
    (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结语
    (一)估堆计算的习惯。
    (二)传统思维的制约。
    (三)简单确定比例。
    (四)忽视个案情节,甚至引发次生舆情。
    (五)恪守报复主义理念。



本文编号:39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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