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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3-21 07:47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实施,关于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较之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思想。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比如对贪污罪认定采用数额加情节的二元模式的意义,保留死刑的适用与死刑依法改为无期徒刑后禁止减刑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公共财产认定范围上,以及宽大处理规定与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制度衔接上也存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26)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J]. 欧阳本祺.  当代法学. 2016(01)
[2]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J]. 梁根林.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2)
[3]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 赵秉志.  中国法学. 2015(01)



本文编号:309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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