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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框架

发布时间:2021-03-26 04:09
  我国自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系统以及之后的修订刑法,都延续了单一法典化形式,这种刑法立法模式在时代发展的大潮下,局限性逐渐凸显。要想使得刑事法律的功能得到完全的体现,在新时期就需要结合立法需求,选择规范形式,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优势。这需要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融合,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配合,形成具有完整刑事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单一法典化的局限性
二、刑法修订案与特别刑事立法的融合
    (一) 刑法修订案的作用
    (二) 特别刑事立法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刑法修正模式辨正[J]. 高铭暄,郭玮.  法学杂志. 2018(12)
[2]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反思[J]. 童德华.  法商研究. 2017(06)
[3]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J]. 段孝刚.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4]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批判[J]. 童德华.  法学评论. 2017(04)



本文编号:3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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