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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省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6 23:53
  商业银行暴露的各类信用风险是各类市场风险的集中反映。L省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案件持续高发,涉案罪名、地区分布、涉案银行类型、涉案手段较为集中,涉案金额巨大。部分小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失效;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导致个别企业铤而走险;银行对于贷款用途的审核管理存在漏洞,内部人员的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惠农贷款被违法套取,影响惠农政策实施。在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银行内部人员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对于民营企业融资类案件逮捕标准把握尺度过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理念,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促进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总体情况
    (一)案件持续高发
    (二)案件涉及罪名集中
    (三)案件地区分布集中
    (四)涉案银行类型集中
    (五)犯罪手段表现集中
    (六)涉案金额巨大
二、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暴露的主要风险
    (一)部分小型农村金融机构风控失效
    (二)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导致个别企业铤而走险
    (三)银行对于贷款用途的审核管理存在漏洞
    (四)银行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五)惠农贷款被违法套取,影响惠农政策实施
三、办理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案件主要争议问题
    (一)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存在争议
    (二)对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存在争议
    (三)对银行内部人员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四)对于民营企业融资类案件逮捕标准把握尺度过严
四、防范治理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检察工作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理念
    (二)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1. 对于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2. 对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3. 对于对银行内部人员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调研组认为,绝不能因为对于如何定罪存在认识分歧,就放纵对相关涉案人员的惩处。
    (三)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五)积极参与金融风险的综合治理



本文编号:31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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