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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界分

发布时间:2021-03-31 00:5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构
    (一)犯罪主体:非法主体与合法金融机构
    (二)犯罪对象:不特定对象
    (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
二、集资诈骗罪的解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使用诈骗方法且数额较大的认定
        1. 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2. 集资诈骗数额必须较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本文编号:311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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