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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01 17:50
  <正>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迅速发展,乱集资、乱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俗称"金融三乱")的现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对包括以上"金融三乱"现象在内的金融犯罪活动予以刑事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6月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其中的第7条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1997年《刑法》第176条全盘予以吸纳。从立法初衷看,该罪的设立对于保护银行的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现实的价值。但是,从我国的司法现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扩张适用,沦为非法集资的"兜底性"罪名。在我国出现直接融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2019,(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司法适用现状与缘由:扩张为非法集资的“口袋罪”
    (一)司法适用数据之比较分析
    (二)执法观念之透析
    (三)“口袋罪”之结论和剖析
“前端”限缩:行为对象重返“存款”的本源
“非法性”:本质特征的流变与认定
    (一)一元标准:“未经批准”的形式标准
    (二)二元标准:形式标准+实质标准
    (三)“非法性”认定的行政程序前置之流变
    (四)“公开性”的认定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p2p网络借贷行为涉罪的司法认定[D]. 王佳.吉林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11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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