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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法中的行政不法——对刑法中“非法”一词的追问

发布时间:2021-04-02 20:27
  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三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司法权不能唯行政权马首是瞻。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的分类
    (一)作为主观要素的“非法占有”
    (二)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规定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调
    (四)扩张处罚条件
    (五)冗余规定
    (六)空白罪状
二、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
三、“非法”型空白罪状的合法性审视
    (一)援引充分
    (二)援引不充分
    (三)无援引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以刑事司法中行政鉴定的乱象为切入[J]. 罗翔.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1)
[2]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J]. 肖中华.  法学家. 2010(03)



本文编号:311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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