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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4 06:01
  在驾驶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条件下,未来行车模式呈现出"人+系统"共同控制或系统独立控制之势,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将成为重中之重。受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主体,将在产品生产制造阶段及产品使用阶段负担更多义务,除了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风险管理、监督失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7(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刑事责任性质
    (一)自动驾驶智能行车活动不等于交通运输行为
        1. 自动驾驶车辆(1)是产品
        2. 自动驾驶行车活动是产品功能的体现
    (二)自动驾驶产品安全义务不等于审慎驾驶义务
    (三)产品注意规范不等于交通运输注意规范
二、自动驾驶制造商产品犯罪刑事责任规制困境
    (一)自动驾驶制造商产品犯罪的处罚根据不明
    (二)自动驾驶制造商产品过失犯罪规制不足
    (三)自动驾驶制造商的管理、监督失职刑事归责机制不完善
三、自动驾驶技术语境下制造商产品刑事责任规制路径
    (一)立法上明确侵害犯和危险犯皆为处罚根据
    (二)增设自动驾驶制造商产品过失犯罪
    (三)建立起完善的自动驾驶制造商管理、监督失职刑事归责机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 皮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2]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研究[J]. 张龙.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应对[J]. 黄波.  天府新论. 2018(04)
[4]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 劳东燕.  中外法学. 2018(02)
[5]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11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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