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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持有三层次说的提出

发布时间:2021-04-11 18:30
  从所侵害的法益以及持有的含义探究,非法持有毒品罪理应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行为人获得毒品的渠道不同会影响该罪的成立时间,但不会影响该罪的既遂时间。持有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样态,它具有三层次,相应而言,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准持有、不稳定持有以及稳定持有。达到稳定持有状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仅达到不稳定持有时可能成立该罪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文章来源】: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9,32(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的倾向及问题
    1.1 司法实务的争议
    1.2 理论界的争议
2 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未完成形态
    2.1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理解
    2.2 持有三层次说的提出
3 持有三层次说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认定中的具体应用
    3.1 不构成犯罪的应用
    3.2 犯罪未遂的应用
    3.3 犯罪中止的应用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持有型犯罪的若干问题[J]. 刘璇.  政法学刊. 1996(04)
[2]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J]. 储槐植.  中外法学. 1994(05)

博士论文
[1]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D]. 刘亚娜.吉林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13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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