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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型自首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6 15:23
  等待型自首作为自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我国司法实践在实施具体审判工作时,因缺乏具体、完整的法律规范参考,导致对等待型自首的定性标准尚不统一。本文第一部分结合了 100起司法判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包括案件的选择和收集情况,以及审级和判决的情况分析;在第二部分中研究了等待型自首的主观方面对“明知他人报案”的理解,分为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以及意志因素两部分,在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中,重点分析“明知”的不同理论以及笔者自身的理解,法条中对于“他人”的认识,以及对报案内容和报案所产生的后果,而在意志因素部分,笔者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两方面分别进行研究;在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行为人在等待型自首中的客观行为要素,主要探讨法条中“在现场等待”的意思,笔者将其分为时间性、场合性以及行为特征三个部分分别探讨,此外还包括对“供认犯罪事实”的理解;最终在第四部分提出关于等待型自首定性问题的类型化标准结论,以此来规范等待型自首的认定与否上的界定差异。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等待型自首司法判决数据的基本情况
    1.1 等待型自首司法判决数据的样本搜集和选择
        1.1.1 司法判决数据的来源与样本搜集
        1.1.2 司法判决书数据的样本选择
    1.2 等待型自首的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1.2.1 等待型自首案件的审级说明
        1.2.2 等待型自首案件中判决分析
        1.2.3 等待型自首中行为主体的分析
第2章 等待型自首中“明知他人报案”的理解
    2.1 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2.1.1 对“明知”的认识
        2.1.2 对“他人”的认识
        2.1.3 对报案内容的认识
        2.1.4 对报案所产生的后果的认识
    2.2 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2.2.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志分析
        2.2.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志分析
第3章 等待型自首的行为要素
    3.1 行为人“在现场等待”的时间性
    3.2 行为人“在现场等待”的场合性
        3.2.1 案发现场
        3.2.2 报案现场
        3.2.3 救助现场
    3.3 行为人“在现场等待”的行为特征
        3.3.1 对“等待”的认识
        3.3.2 对“无拒捕行为”的认识
    3.4 对“供认犯罪事实”的理解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J]. 付想兵,张耀军.  人民司法(应用). 2018(28)
[2]对象与主体之间:行为人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关系探究[J]. 陈其琨.  学术探索. 2018(01)
[3]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 熊秋红.  法学. 2016(10)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 陈光中,马康.  法学. 2016(08)
[5]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J]. 张明楷.  法学杂志. 2015(02)
[6]“拟制自首”轻刑化及其理由[J]. 莫洪宪,王登辉.  人民检察. 2014(12)
[7]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行为性质的辩解及自首的认定[J]. 陈攀.  法律适用. 2014(04)
[8]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J]. 王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9]论刑罚“报应限制功利”在自首量刑中的实现[J]. 杨锦芳.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2)
[10]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J]. 赵秉志.  中国法学. 2011(06)



本文编号:314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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